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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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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概述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
二、申报基本条件要求
1.企业成立满三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指国军标),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三、哪些企业不能申请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2.外资控股的企业;
3.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4.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5.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6.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7.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8.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单位;
9.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四、为什么要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味着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并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五、证书有效期
五年
六、发证机构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七、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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